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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犯矛头转向 女性“强暴”男性法律难题待解

作者:      来源:http://www.ewindcn.com     时间:2006-6-3 10:11:29




  -女性对男性实施性强暴算不算强奸罪?

  -男性身体受损害谁来赔偿?

  -被感染性病谁负责?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心理专家:女权主义高涨是直接心理动因

  女性“强奸”男性;女老师“诱奸”男学生;妻子虐待丈夫;女上司性骚扰男下属;女性包养男性只为长期虐待……

  本报7月18日专题报道《男性间性暴力》刊发后引起巨大反响。随后本报热线又接到了很多读者电话,反映有关女性对男性实施“性暴力”的诸多问题及咨询解决方法。电话中甚至把热线记者当作了“知心大姐”。

  社会在发展,时代在进步。自从“男女平等”的口号出来后,女人楚楚可人、唯唯诺诺的形象不再是那“一低头的温柔”。古代男人有着“忽闻河东狮子吼,拄杖落地心茫然”的自嘲。现在的“野蛮女友”又意外地打碎了男人梦中情人的标准。

  伴随着女性地位的扶摇直上,却有越来越多的男性遭到女性的性骚扰和侵犯,但是更多的却是法律对于保护男性的无奈和尴尬。

  从逐渐增多的女性猥亵、性骚扰、性侵犯、“诱奸”甚至“轮奸”男性的个案来看,受害男性“诉求无门”,施害女性“逍遥法外”,我国亟需打破法律真空,填补其法律缺陷。

  男性遭遇性侵犯十大法律问题

  假若男性被女性“强奸”,法律上无法保障男性的性权利,一旦发生后,其可能衍生出的一些法律问题同样难以解决。记者搜集众多案例列出十大法律问题,触碰法律的“空白”地带。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专访了中国政法大学的性法学专家吴宗宪教授。对于众多问题,吴教授表示有一部分法律可以进行解释处理,还有一部分的确处于法律真空地带。

  一、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男性如何诉诸法律?

  吴宗宪解答:《刑法》中的强奸罪指出的受害人是妇女,显然男性受到女性“性侵犯”后,不能以“强奸罪”惩罚女性,这是法律空白。刑法上无法惩罚实施“强奸”的女性,无法立案。

  二、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怀孕后孩子抚养权谁来承担?

  吴宗宪解答:“抚养权”应该和“女性性侵犯男性”分开谈。不管当初情形如何,男女双方都要尽到抚养义务。假若女性强迫男性发生性关系,应该多承担责任,同样应该追究其“强迫”的责任。

  三、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可以按“故意伤害罪”处理。

  四、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女性身体损害,谁来负责?

  吴宗宪解答:这属于其行为的自然结果,责任由女性自己来负。

  五、 女性强行与男性发生性关系,被传染性病,责任谁负?

  吴宗宪解答:属于行为的自然结果,由自己负责。

  六、 未成年女性引诱男性发生性关系,造成男性犯“强奸罪”,女性是否承担责任?

  吴宗宪解答:如果男性不追究其责任,一般不会认为女性是犯罪。由于女性是未成年少女,所以不构成犯罪。

  七、 成年女性引诱未成年男性发生性关系,影响男性成长的心理和生理,女性是否犯罪?

  吴宗宪解答:目前存在法律空白,女性不构成犯罪,难以追究责任。但是男性可以“人身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赔偿。在国际上,引入避害人、受害人和解赔偿制。

  八、 女性性骚扰男性,法律如何界定?

  吴宗宪解答:目前《妇女权益保障法》已经修改,里面有条文禁止男性对女性的性骚扰,但是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却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考虑将女性对男性的性骚扰提到立法日程。

  九、 家庭中妻子违背了丈夫意愿,强行与丈夫发生性关系,是否可算“婚内强奸”?

  吴宗宪解答:婚内强奸,属于“犯罪学”概念,不属于“法律”概念。如果丈夫“婚内强奸”妻子,在“犯罪学”上属于犯罪,但在法律上没有这个罪名,只是可作为法官“酌情量刑”的情节。反之,刑法无法约束妻子“婚内强奸”丈夫。

  十、 男性遭女性施暴,防卫过程中误伤女性,是“防卫过当”还是“过失伤人”?女性何责?

  吴宗宪解答:应属防卫过当。如果造成伤害严重,应该是过失伤人。男性可以追究女性的民事责任,也可以要求经济赔偿。

  另外,有学者提出了不同看法,他们认为,强奸罪的实行行为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实行行为包括强制行为和奸淫行为,而狭义的实行行为仅限于奸淫行为。对于强奸罪而言,只有奸淫行为才是核心行为,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实行行为,所以妇女仅强制而没有奸淫的行为不属于真正意义的实行行为,妇女不能成为强奸罪的实行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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