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是消费品,也是投资品。对于这一点,一般人不会有异议。
先讨论消费品的价格。
在完全竞争的市场中,消费品的均衡价格等于其生产的边际成本。但现在的住房市场显然不是一个完全竞争的市场,而是一个求过于供的市场。在这个求过于供的市场,如果出现房地产商的价格合谋,其交易价格就会和完全的垄断市场的价格一样。房地产商是价格的制定者,而消费者是价格的接受者。房地产商为了利润的最大化,可以将价格提高到买房者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经济学上称为保留价格。
保留价格,是消费者对于买或不买有关商品并不在乎的价格,也就是买与不买商品无差异的价格。保留价格可以理解为消费者所愿意付的最高价格,高于这个价格他不会愿意购买这件商品,低于这个价格他愿意购买。所以保留价格也可以被理解为一种临界的价格,用这个价格买商品后消费者的效用就等于不买这个商品消费者的效用。在这种价格下实现的消费数量不会是最优的,也意味着资源配置不是最优的。
再讨论投资品的价格。
投资品的价格是由资产定价的基本原理决定的。生息资产的基本价值等于其未来产生的现金流的折现值。对于住房而言,把预期的未来每一年假定用于出租的租金和最后一年房产的残值贴现到当前,就是它的资产价格。所以作为投资品的住房的价格和下列因素有关:租金、租金的增减速度、投资的要求回报率及房屋的残值。
我们可以从住房作为消费品和投资品的两方面分别来衡量住房的“合理”价格。
许小年先生2005年写了一篇《走入迷途的中国房价》,对一个有典型代表性的中国城镇居民能承受的住房的保留价格作了一番详细的计算。
假定这个代表性的消费者拥有全国城镇居民的平均财富和平均收入,她利用自己现有的财富和未来的收入为购买住房融资。按2002年6月进行的我国首次《城市家庭财产调查》报告,我国城市居民户均资产22.83万元,其中金融资产7.98万元,占34.9%,房产10.94万元,占47.9%,其他为耐用消费品和经营性资产。2003年底,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8472元,户均人口为3.1人,这样每户平均的可支配收入为2626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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