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族男女之间婚姻关系的缔结,大都须经过父母的同意,如果男家看中了某个女子,便要请媒人前去说亲,去时要带酒、茶等物,还必须携带槟榔。说亲一般要经过四次,第一、二次去时,主要说明来意,而女方父母也不表示什么意见。这时,女方的父母可以吃媒人带去的东西,但姑娘本人则不能吃,因为父母并没有同意这门亲事。如果第三次再去,女方的父母同意让姑娘吃男家送的东西,那就表示同意了这门婚事,俗称“吃物订亲”。吃物,主要是吃男方送的槟榔。这样等第四次媒人再去时,不光带食品、槟榔,而且还要带钱、
服饰等物,同时,和女方父母商议礼聘和日期。议妥之后,媒人再回去告诉男家。这样,订婚手续便告完成。
黎族男女订婚的年龄都比较小,解放前多数在八九岁就由父母做主订婚,个别富裕人家早至四五岁就有订婚的,解放以后,这种状况有了很大的改变。
订婚有很多禁忌,如果女方家死了人或死人周年忌日,男家不能去说亲。订婚的那天,双方父母不能梳头和捉虱子,否则,认为子女会染病。还有的忌见到狐狸、穿山甲等。订婚以后在三四年后结婚,也有至五六年之后结婚的。个别有钱人家甚至七八岁就结婚。婚期也有禁忌,如忌在单月举行婚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