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字:米尼 十三岁女孩 大学生电影节
近日,第十四届大学生电影节参赛影片《米尼》因导演的署名权之争引起了业内的高度关注。该片的导演陈苗因自己在片中的导演署名权被剥夺而四处申诉。昨天(4月25日),记者获悉,为抗议本届大学生电影节在陈苗强烈反对之下,仍坚持放映涉嫌侵害她的导演署名权的影片《米尼》,陈苗正式宣布携其正式入围戛纳电影节
青少年竞赛单元的影片《十三岁女孩》退出大学生电影节闭幕式和与之相关的一切活动,拒绝领取大学生电影节组委会颁发的奖项,并将于近日向法院提起正式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陈苗表示,退出大学生电影节是自己经过再三考虑的结果。之前,她已经和组委会作了沟通,希望他们可以将这部涉嫌侵害她导演署名权的电影暂时停止放映,但是电影节组委会对她的主动沟通一直不予回应,作为她本人只有退出以示抗议。陈苗坦言,放弃大学生电影节,自己也很痛心,但自己实在无法容忍这样公然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尤其在这样一个具有影响力的电影节上发生。
《米尼》制片人王大为曾向记者表示,没有和陈苗签订聘用合同,因此拒绝为其署名。恰逢世界知识产权宣传周,陈苗就自己是否有资格要求署名一事请教了上海著名的知识产权律师陶鑫良。陶鑫良律师认为,陈苗与西影集团之间没有签署导演聘用合同,只能表示陈苗放弃了获得劳务费等有关经济方面的权利。陈苗本人亲自参与了影片从最初的影片剧本创作、前期筹备、演员挑选、导演摄制等一系列工作,并且双方在拍摄前,已经进行了事前约定,电影前期宣传海报本身就已经构成了事实存在。因此,她作为事实上导演的其他合法权利应该得到保护。此外,小说的改编权和摄制权都是陈苗本人通过作家授权获得的,而西影厂则是从陈苗那里获得电影相关权利的再授权,陈苗所在的苗子公司既然与西影厂签订了联合摄制合同,双方就构成了联合摄制关系,因此苗子公司享有署名联合摄制的权利。制片方在该影片中抹去陈苗与其公司的一切痕迹,事实上是严重侵犯了陈苗与苗子公司的相关合法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