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上海记者站专电 由于发行音像制品上,没能将赵耀民标注为“执笔”,他将《长恨歌》的制作单位告上法庭,要求对方确认自己的署名权,并支付赔偿金5万元。昨天(1月4日),上海市二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小说《长恨歌》是作家王安忆的代表作。2003年9月25日,赵耀民和蒋丽萍受邀,改编、创作剧本。赵耀民随后投入创作,并完成了目前播出的该剧中黄
奕饰演的王琦瑶那部分的剧本创作,其余部分由蒋丽萍独立完成。2005年11月,上海海润影视制作有限公司出版发行电视连续剧《长恨歌》的音像制品,在该音像制品每集的演职人员字幕中均标注“编剧:蒋丽萍(执笔)赵耀民”字样。
海润公司和发行单位昨天在庭上解释说,在蒋丽萍姓名后面标注“执笔”字样的特殊处理方式,正是为了区分两人在工作量和贡献方面的差异,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